利润损失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8页(650字)

保险人因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所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在停产、停业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的一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其名称不一,具有代表性的是,在英国保险市场通常称为“利润损失险”(Loss of Profit Insurance,简称LoP)或“灾后损失险”(Consequential Loss Insurance),在美国则叫做“营业中断保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或毛收入保险(Gross Earning Form)。利润损失保险是依附在火灾或其他财产保险基础保单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它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中不保的间接的后果的损失,提供保险补偿。这种保险规定了一个在保险有效期内从灾后起算到恢复正常生产、营业的一个时期即最长赔偿期,保险人只负责赔付赔偿期内的损失,超过赔偿期限仍不能恢复正常水平的利润损失,保险人不再负责。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以企业上一年度的帐册为基础,按相当于今后年度的毛利润金额(上年度的营业额乘毛利润率加预计今后年度业务升降及通货膨胀因素)来确定。赔偿期如不超过12个月,保险金额应为预计当年度全年的毛利润金额;如赔偿期超过12个月,则按比例增加保险金额。此外,还有一种运输险项下的利润损失保险。即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货物的预期利润附加投保,如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对货物实际损失及货物预期得到的利益均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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