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1页(884字)

违反人们意志,超出正常范围所发生的着火事故。

凡国家、集体或个人烧毁财物折款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金额以上,死亡或重伤一人及一人以上和故意放火,均属火灾;反之,属一般火警,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火灾,必须是意外有害之灾,在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包括意外失火,如雷击等自然失火;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物质自燃引起的失火,如煤堆、化工原料的自燃;他人纵火等。凡人所能控制之下的火,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纵火,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目前各国对火灾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中国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分类方法,根据物质燃烧的特性将火灾分为4类:(1)A类火灾。

即由一般固体物质燃烧形成的火灾。

一般固体物质是指在常温常压下是固态且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余烬的物质,如木材、棉、毛、麻、丝、纸张等以纤维或含蛋白质的材料组成的物质,以及热固性合成纤维、塑料、橡胶等。(2)B类火灾。即液体火灾和燃烧时可熔化为液体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石油及其工业产品——汽油、煤油、柴油、苯及其衍生物等,液态化工产品——醇、酯、醚、醛、酮、羧酸、胺等及其衍生物;受热可燃熔化的物质——沥青、石蜡、油脂及各种热塑性合成高分子材料等。

(3)C类火灾。即可燃气体形成的火灾。可燃气体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在加压或深冷时也可以压缩气体或液体的形式存在。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乙烷、乙烯、乙炔及氢气等。

(4)D类火灾。即由金属燃烧形成的火灾。如钾、钠、镁、钛、铅镁合金等燃烧形成的火灾。按国家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一次起火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将火灾划分为3类:(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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