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6页(511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各种保险业务的条款。

办理国内业务必须使用中国条款。中国保险条款就形式来分有两种:一种是所在保险单上的基本条款,主要内容包括:(1)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3)被保险人的义务。

(4)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等。另一种是附加条款,加贴在保险单上,用来扩展、限制、保证,或特别说明合同当事人按原条款所议定的责任。

如果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相矛盾,附加条款优先于原有条款,并以附加条款为准。办理国际海上保险业务,必须分清使用什么条款,一般均使用中国条款,但在外商要求使用英国伦敦协会条款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英国伦敦协会条款。

中国海上保险条款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有关附则。中国保险条款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分为3大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英国保险市场上,自1982年1月1日起将原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分别改为(A)险、(B)险和(C)险。

中国的海上保险条款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英国伦敦保险协会(A)险、(B)险和(C)险基本一致,既反映中国特点,又适应国际保险的习惯作法,受到外商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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