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8页(656字)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无保险金额而规定赔偿限额。(1)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实质上是债务责任的转让,是被保险人将本身的债务转让给保险人。这种转让的作用是保证民事赔偿责任得以兑现的一种经济措施。

责任保险所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致害人对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契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契约一方按照契约规定对另一方或其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责任限额。

与财产保险不同,责任保险的最高责任规定的是一个限额。责任限额也叫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可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一般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制订限额。限额又可分每次事故限额和保险期内累计限额两项。

超过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且,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有不同的责任限额。这一限额不像财产保险金额那样固定、客观,而是主观的,是随着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确定的复数。

一般的原则是随着限额的增大,保费也增加,但由于事故损失数额越大,发生的可能性越小,所以两者并不是成比例地增加。

(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有3种承保方式:①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承保责任的组成部分。②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③专门出立责任险保险单。

责任保险的险别主要有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旅客意外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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