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8页(1006字)

亦称“劳工赔偿保险”。

承保雇主对其雇佣人员在雇佣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的人身伤害,或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亡,根据劳工法、雇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一种。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是不同的,后者是一种社会保险,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在就业期间任何时候遭受的人身伤亡,不论雇主是否有过失均需按劳动法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的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在于后者被保险人是雇员本人,并且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这种险,同时,即使有其他保险存在,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也不适用比例分摊的方式。

中国于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款,企业职工的疾病、伤残、死亡均可按劳保规定获得经济保障。因此,中国国内企业不需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办有涉外雇主责任保险。它是一种以雇佣合同为基础的合同责任保险,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律责任保险。涉外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和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是指被保险人的一切雇员,包括固定工、临时工、短期工、季节工等。

保单列明的地点指被保险人工作的地点。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是指这些伤残、死亡必须是不可意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而不是不可避免的或可以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2)雇主对雇员因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3)雇主根据雇佣合同须负的医药费,这里的医药费是指雇员遭受上述两条原因所致的人身伤残后所需的医药费用。

(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涉外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是:(1)战争、核风险。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医疗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伤残或死亡。(3)由于雇佣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损失。(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责任。涉外雇主责任险项下确定赔偿限额时,常考虑雇员的月工资及伤残程度两个因素,一般在赔偿时将雇员的若干月的工资额作为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每一个雇员伤残死亡赔偿的最高责任。

赔偿限额有死亡赔偿限额和永久伤残赔偿限额两种。后者赔偿限额及所需费用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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