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8页(1128字)

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所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等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一种。产品通常按厂商全部产销产品共同承保,个别情况下,也可对特定产品承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北美、西欧、日本等国十分流行。它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有着密切关系。

目前,产品责任法律大致分为两类,即美国等国所实行的严格责任制,西欧、日本等国所实行的疏忽责任制。在不同的产品责任制度下,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同,保险人在承保后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亦不同。中国从1980年开始办理产品责任保险,迄今已承保了自行车、机床、食品、千斤顶以及烟花炮竹等产品,并与美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理赔代理和分保关系。中国涉外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类。此外还承保法律费用。(1)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涉外产品责任保险对于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人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在承保实践中,对于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一般不加限制,但必须在被保险人拥有或占有的场所以外的地方。在被保险人拥有或占有的场所之内发生的事故,属于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

(2)法律费用。在涉外产品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律师费用也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

但补偿与上述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涉外产品责任限额是总限额而不是每一次事故的限额。涉外产品责任保险对下列损失或责任一般不予承保:(1)核幅射、核爆炸、战争、对雇员的责任、在被保险人掌管或控制下的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的责任。

(3)由被保险人掌握或控制的货物或集装箱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责任。(4)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或修理或重置。(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涉外产品责任保险人对产品责任险的赔偿一般有两种原则:(1)“以事故发生为准”,即一张保单项下的产品销售后,只要事故发生在该保单的保险期内,属于被保险人应予负责的,则不管索赔人什么时候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均须赔偿。

(2)“以索赔提出为准”,即事故的发生和受害人向被保险人的索赔提示均须发生在有效保险期内,保险人才能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采用的是后一种原则,但增加了2项内容:(1)给予一定的追溯期,在追溯期内,保险人亦负责赔偿;(2)在加收保险费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发现期,在发现期内发现和提出索赔,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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