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8页(599字)

简称“币制”。

国家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国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1)货币本位的规定,即货币金属的规定,用何种金属充当本位币币材。

在资本主义早期,白银曾是广泛流通的货币金属,随着经济的发展,黄金逐渐取代白银而成为唯一的货币金属。

中国没有规定货币金属,人民币是唯一使用的法定货币。

(2)货币单位的规定。包括货币单位名称和货币单位所含的货币金属重量的规定。例如,瑞士的货币单位名称定为瑞士法郎。根据1952年公布的新货币法,瑞士法郎的含金量确定为0.2032258克。

人民币没有规定的含金量,是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3)各种货币的铸造、印制、发行、流通程序的规定。

(4)金准备制度,即国家把黄金作为准备,集中于中央银行或国库的有关规定。(5)法偿货币的规定,即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的货币的规定。

中国的法偿货币为人民币。货币制度从其存在的具体形式看,可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两大类型。金属货币制度又有单本位制和复本位制之分。

前者指以黄金或白银作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包括银本位制和金本位制两种。

后者是同时以金、银两种金属作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亦称“不兑现的纸币流通制度”或“管理纸币本位”。

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确立过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现在普遍实行的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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