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出入国境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5页(739字)

国家对出入国境人员携带、复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出国境和境内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及出口含金银的产品的管理。

主要包括金银入境管理和金银出境管理。中国现行的主要有关法规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83年6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与《施行细则》,198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综合这3个法规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携带金银入境的,数量不限,但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金银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否则不许复带出境。隐瞒不报或偷运金银及其制品出境的,以走私论处。(2)携带金银出境,须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3)携带在中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须持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否则加工的产品不许出境。在美国,除对古巴、民主柬埔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黎巴嫩、越南和尼加拉瓜外,可自由进出口黄金。

在德国,输出和输入各种形式的黄金不受限制,但必须向海关申报;用于商业性的含金物品的进出口,根据一般对外贸易规定均可自由办理。在法国,“货币”黄金(即成色和重量未经黄金市场认可的黄金)出入国境,按一般商品条例管理;工业用黄金的输出和输入,含有少量黄金的制成品(如镶金或镀金物品)及艺术品的进出口经过申报即可;收藏家的黄金制品和黄金古玩必须按专门的规定办理。

在英国,可自由进口黄金,但出口有50年以上历史、价值在8000英镑以上的金制成品,无论是单件或一套,都必须向贸易和工业部门申请许可证。在日本,黄金和白银自由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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