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7页(607字)

亦称“国际汇兑”。

以外币表示的外国债权或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3月1日施行)的规定,外汇的具体形态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外国钞票、铸币等。

(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3)外汇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

外汇均可兑换成其他支付手段,不能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的外国钞票不能视为外汇。中央银行及政府间协议发行的债券,即使市场上不流通,亦可视为外汇。

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提款权具有外汇的部分性质,因为会员国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换取外汇,以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利息,但它不能作为国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外汇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等。

外汇的主要作用是:(1)转移国际间的购买力,使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流通成为可能。(2)便利国际结算,促进国际间贸易和非贸易经济往来的发展。

(3)便利国际间资金余缺的调剂,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和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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