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9页(350字)

所有权和使用分配权归中央支配的外汇。

中国,外汇按使用权不同,分为中央外汇、地方外汇、专项外汇3类。中央外汇主要是由地方、部门、企业按规定比例向国家上交的外汇。1988年中国对外贸易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规定的留成外汇比例,按当年的出口计划外汇收入,核定各地方、部门、企业上缴中央的外汇基数。若出口收入的外汇超过了出口收汇基数,增收部分再上交20%的外汇给中央。

中央外汇一般由国家计委具体负责,分配给中央所属部委使用。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冶金工业部等。具体使用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拨到地方各贸易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中央外汇的特点是既规定外汇的用途,也规定使用期限,过期注销。

中央外汇包括以进养出外汇、基地建设外汇、地方周转外汇和国拨扩收外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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