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4页(726字)
亦称“外汇管理”。
㈠一切足以影响汇率与外汇流动的措施。包括国家垄断外汇交易、制定不同汇率、设立外汇平准基金、征收外汇税等。
㈡国家通过立法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和外汇资金流动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措施。目的在于改善国际收支、稳定货币金融、保护本国竞争产业、增加外汇收入。种类有:(1)依干预程度和干预范围的宽严不同,可分为全面的外汇管制和部分的外汇管制。(2)依管制的方式可分为:①外汇数量管制。
包括贸易外汇管制、非贸易外汇管制、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对银行帐户存款的管制4大类。②外汇汇率管制。
包括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一般分别通过规定复汇率制度,外汇稳定基本帐户来进行管制。由于各国所处的地位和处境不同,采取的管制措施也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所采取的管制措施也会有所差异。基本作法是由国家颁布外汇管制法规,由中央银行或政府设立的外汇管理专门机构来执行。外汇管制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1931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管制的范围与管制程度达到了极端。战后特别是1958年末,西欧10国开始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以及60年代初日本等国取消对商品贸易的外汇限制后,西方国家的外汇限制大都已经放宽,有的完全取消了管制。
美国、瑞士、加拿大则从未实施过外汇管制。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非贸易的外汇支出,仍实施程度不同的外汇管制。目前各国的外汇管制,一般对非居民较宽,对居民较严,管制重点是非贸易外汇,尤其是资本的移动。中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国务院1980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对外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