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6页(454字)

中国指定或者授权的机关对进口外汇收支所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1983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施行细则》规定,对进口外汇收支的管理包括:(1)境内机构进口,都要按规定程序编报用汇计划。(2)对进口开证付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不得以人民币向境外来华个人或境外驻华机构购买进口物资,严禁谎报捐款、以物易物、代垫人民币费用等方式抵付进口货款,进行套汇。

(3)办理“以出顶进”结算时,进货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审查按“以出顶进”方式办理的批件及有关合同,符合规定的方能批准。

进货方银行凭批准件办理支付,其支付的外汇视同进口用汇处理。

(4)进口中发生的索赔、保险或运输赔款,减退货款及佣金、回扣等外汇收入,进口单位应及时调回。属于中央外汇进口的,调回的外汇应卖给银行,并冲减原进口外汇支出。

如索赔款中需重新订购以替换原进口的损坏零部件,亦应在报批计划中列入,经批准后执行。属于地方或部门外汇进口的,可保留现汇或恢复额度,由地方或部门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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