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6页(1527字)

由政府贷款、出口信贷或商业银行贷款各按一定比例混合组成的国际贷款。

混合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政府贷款为混合贷款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利率水平要比一般的出口信贷利率水平低。根据经合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的规定,以优惠条件提供的贷款,无论何种形式,其政府赠与成分都不低于25%。(2)混合贷款中包含的出口信贷比例,通常为有关贸易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应由买方支付现汇的15%部分,则由政府贷款提供,或者按照协议规定的两种比例提供,一般均可获得相当于合同全部金额的贷款。(3)混合贷款中的政府贷款部分,有关国家对这类贷款项目的选择、评估、贷款的使用及其全部的程序和要求,比一般出口信贷更为严格和复杂。

因此,混合贷款都需要由双方政府签定协定,提出项目,经过评估确定后,采购贷款国生产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签订贷款协议,提供有关项目建设的进度、程序等资料。由于混合贷款中的赠与成分来自贷款国的财政预算,掌握较严,主要是有重点地资助借款国的优先发展项目。

混合贷款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贸易逆差扩大,保护主义盛行,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利率趋于上升,对资本商品的出口极为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合组织”成员国开始提供政府赠款、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混合使用的一揽子贷款,以改善出口融资的条件,此即混合贷款。

在混合贷款中,赠款部分由贷款国无偿赠送,政府贷款部分利率低或无息,还款期限也予以延长,增加了吸引力,并有利于促进贷款国商品的出口。混合贷款不仅有利于贷款国推动出口贸易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扩大同借款国经济、贸易、金融、技术的协作。混合贷款的方式主要有4种:(1)外国政府和商业银行联合为某一项目贷款,但政府不出面签订贷款协议,而是利用两国银行间已有的买方信贷协议的额度和形式,在贷款条件上给予优惠。如瑞典、挪威、加拿大等国多采取这种方式。

其特点是尽管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但用款的渠道及方式相同,较为简便易行。(2)外国政府和信贷机构分别为某一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先由双方政府以议定书的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原则确定各类贷款的金额及比例,再由双方有关银行分别签订政府贷款的金融协议和买方信贷协议,按照各个协议规定分别用款。

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多采取这种方式。其特点是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批准贷款的渠道及用途也不一样,难以保证同步用款,因此要在项目合同生效条款中另外加列限制性条款,即项目合同须在有关的政府贷款协议和买方信贷协议生效后才能生效。(3)为向某一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商业信贷,双方政府和银行分别签订贷款协议,两项贷款以相等比例用于同一项目。此即瑞士方式。其特点是项目资金来源不同,批准贷款的渠道及用款的方式则相同,两个协议同时生效,能够保证同步用款。但商业贷款部分利率高且不稳定,每次用款均需调整,银行手续比较复杂。

(4)外国政府授权其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同借款国授权的银行签订贷款总协定或专项协议,向借款国提供“混合利率”的混合贷款。

贷款国的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政府财政给予利差补贴。

对于某些特定项目,两国银行之间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贷款协议。奥地利、英国等国多采取这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资本来源、用款方式都相同。其优点是“混合利率”低于一般利率。

混合贷款的方式虽然不同,但一般做法与买方信贷方式业务基本相同。混合贷款涉及的各类资金均由银行作为借款人统一对外筹借,统一与外国政府和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对国内则由银行作为债权人统一负责转贷。

在使用混合贷款时,为减轻借款的利息负担,应先提取政府贷款,后提取出口信贷。出口信贷中15%的定金,可从政府贷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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