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8页(1484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会员国提供的旨在帮助其稳定汇率平衡国际收支的一种贷款。
是一种主要的国际信贷方式。其资金来源为:(1)会员国认缴的份额。(2)借款,即基金组织为提供某种特殊的贷款而筹集的资金。(3)基金组织以出售会员国交纳的黄金所得利润建立的信托基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有如下特点:(1)贷款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机构,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外汇平准基金或其他类似机构。(2)贷款用途仅限于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根本性的不平衡所造成的困难,用于经常项目的支付。
(3)贷款额度与会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大小成正比。(4)贷款程序是由成员国提出申请,经基金组织审查批准即可提款,也可采用备用安排或类似的安排提款,不用再签订具体的协议。
(5)贷款形式为成员国以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换购所需外汇,称作“购买”(Purchase),偿还则是以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作“购回”(Repurchase)。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种类如下:(1)为执行国际收支政策的贷款。①储备档贷款(Reserve Tranche),原称“黄金档贷款”(Gold Tranche),是根据会员国所交份额中的黄金部分而提供的贷款,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时,取消黄金条款以后改称“储备档贷款”,这项贷款原属会员国交存的储备头寸,并非基金组织的信贷,所以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提出这部分资金的申请时,只掌握其用途必须是以平衡国际收支为限,不收取费用,也不规定偿还的要求。②信贷分档贷款(Credit Tranche),是基金组织平衡国际收支政策的基金贷款。
贷款分4档掌握,第1档贷款掌握较松,从第2档到第4档逐渐严格,要求申请借款国制定稳定货币金融、开源节流、发展贸易的政策,以及积累资金、压缩外债、稳定汇率以改善国际收支的规则并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2)为特定目的常设的贷款。①补偿贷款,于1963年2月设立,为补偿初级产品出口国因出口收入和无形收入短亏而造成的短期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贷款。1981年5月基金组织决定把这项补偿贷款扩大到会员国,由于粮食进口费用超支造成的困难亦可适用。②中期贷款,于1974年9月设立,其目的在于解决会员国由于生产、贸易、价格等结构性不平衡所造成的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贷款。(3)临时性贷款。
①石油贷款。是1974年6月设立的临时性贷款,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石油提价所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7年,该项贷款已于1979年结束。
②补充贷款。于1979年2月设立,旨在帮助会员国解决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出现的持续巨额国际收支逆差问题,贷款期限为1-3年,还款期限为3.5-7年,每半年偿还一次,分期还清。③扩大资金贷款。
是基金组织于1981年5月按照“补充贷款”同等条件提供的一项贷款。④信托基金贷款。
于1976年1月设立,资金来源于“信托基金”,主要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贷款条件只限于按照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根据申请国提出的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的计划,经核实后贷放,贷款期限为10年。此项贷款现已结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利率为:(1)用借款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等于借款成本加附加利率。(2)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累进的办法征收。除对贷款收取利息外,基金组织还要征收各种费用,如对用借款发放的贷款按额度收取0.5%的手续费,对各种借贷形式安排提供的贷款每年收取0.25%的承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