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担保交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4页(515字)

在国际借贷中类似于物权担保,但在法律上被排除在物权担保范围之外的交易。

大多被视为贸易交易,其经济效果类似物权担保,且很大程度是为了规避物权担保法的限制。其种类有租赁、出售和租回、出售和购回、所有权保留。

准担保交易有其方便之处:(1)可以避免正式贷款所受的贷款限制和利率限制。

(2)在很多国家,动产担保物权人只有在实际或被推定占有担保物时,动产担保物权才可能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担保物或出售担保物就较困难,而以无所有权占有为特征的准担保交易可避免这些困难。(3)准担保交易使资产所有人比担保物权人更容易重新占有资产,可避免某些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执行问题。

(4)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消极担保的限制。(5)在许多国家一般无需登记。

(6)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买方所采用的浮动设押效力不及于购买资产,因而买方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准担保交易也存在其不利的一面:(1)其违约补救是损害赔偿,但数额确定较难。(2)在许多准担保交易中,债务人(买方)是资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如果债务人破产,则破产管理人就可扣押这些资产。(3)由于大部分准担保交易无需登记,也就丧失了优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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