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5页(498字)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效益而制定的外债管理行政规章。

198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8月27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共11条。规定明确了中国外债的定义、种类和范围,建立了外债登记制度和统计监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借款单位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应当向所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债登记证》。(2)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3)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①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②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并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③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

④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的。当事人对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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