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6页(728字)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施《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1987年8月17日发布实施。《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的施行细则共10条,主要内容是:(1)外债统计口径。外债是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外债类型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债。

(2)登记种类和对象。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

定期登记的对象: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牧渔业部、中国银行。逐笔登记的对象:除上述定期登记对象之外的其他借款单位。

(3)登记部门和开户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外汇管理分局为办理外债登记的部门。

中国银行、其他经地方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国内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业务的机构。(4)登记手续。

定期登记手续为:①定期登记对象,应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到登记部门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②借款单位按月将当月新发生的签约和债务变动情况填入《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日期为月后10天之内。③填报分工,原则上谁签约谁填报。逐笔登记手续为:①逐笔登记对象在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证。

②登记部门审核后,填写“外债登记证批准书”和“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加盖公章。③借款单位到指定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入帐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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