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金贷款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6页(491字)

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国现行的有关法规主要有198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198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8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综合上述法规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具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2)已列入技术改造投资计划。(3)项目总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已按规定的比例落实,并存入贷款银行。(4)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5)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已同时安排,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

(6)项目建设所需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能够保证按期竣工投产。(7)经济效益显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8)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保证人作抵押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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