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4页(1166字)

“贸易信托”的对称。

信托机构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经营、管理、收授和买卖有关货币资金及其他财产的一种信托业务。亦即拥有货币资金或财产的人,为了从这些货币资金或财产中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管理和处理或代办有关经济事务的经济行为。

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接受这些业务后,获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代理费。金融信托行为的成立一般具有三方面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标的物是委托人的资金、财产或权利等,受托人一般由银行或非银行的信托机构担任。金融信托业务是在一般信托行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近代资本主义的一项金融业务。

美国首先形成并发展了金融信托业务。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并且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

19世纪上半叶,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证券的形态转化,这就需要有办理经营管理有价证券的专门机构。这一时期,美国逐渐成立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19世纪后半叶,有价证券逐步代替实物而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金融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信托的主要业务,信托公司完全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金融信托业务也由此完全形成。在现代,金融信托业务包括对贵重金属或契约文件的保管;发行、买卖股票、债券;房地产的保管、出租、出售;债务的收取、催索;融资性设备租赁等等。

由于它以信用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其他财产为内容,因此成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信托有众多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

这是基本的和固有的职能,即按委托人委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职能。(2)融资与沟通、协调经济关系,这是其主要职能。(3)投资职能。(4)为社会福利服务的职能。

金融信托业务是信用业务的一种,但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以下特点反映了金融信托的本质属性:(1)它是接受他人信任与委托代为经营财产或代办事务,为特定的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与银行信贷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信用活动不同。(2)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受托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3)具有多边信用关系,涉及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关系,体现各方的信用利益和责任。(4)经营对象广泛,除货币资金外,还包括各种财产、物资和提供各种无形财产的服务,有较强的融资性。(5)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在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内,委托人指明的用途、投资方向等是否有收益、代收债务能否收回等均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6)实行按实绩分红的原则。所得收益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全部归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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