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82页(1146字)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什么样的情况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说来,国家机关领导人被认为违宪、违法或失职、渎职、工作无能力以及犯有其他罪错,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案。

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还规定:“对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这些是罢免处理程序的一般原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一旦通过,被罢免人即失去职务。罢免结果应发布公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通过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赋予代表有权参与行使罢免权,这是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他们按照人民意志办事的有力手段。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是最严厉的监督措施,因此,罢免权一般不轻易使用,但一经使用,即具有很大的法律效力和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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