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6页(602字)

亦称“担保信托”、“信用签证”。

信托机构受托为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的信托业务。一般由信托机构应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按规定向需要取信的其他单位作出各种见证和信用担保。主要包括贸易担保、履约担保、租赁担保、借贷担保、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投标担保、补偿贸易担保、帐户透支担保、有价证券和商业票据发行担保等。

信托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时,如认为必要,可要求委托人交付保证金。

当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时,则应由信托机构代为履行。信托机构在办理保证信托时,按约定的比率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中国信托机构承办这项业务具体有4种方式:(1)监督付款。即无论购销双方是在同城或异地均需由各所在地的信托机构共同参加鉴证,鉴证后信托机构负责按合同规定监督发货和督促按期支付货款。

(2)保证付款。即购货方信托机构向供货方提供信用担保,保证及时支付货款。

购货方信托机构鉴证后就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到期若购货方无款支付,信托机构则按顺序扣款或适当发放贷款。(3)交纳保证金。

即购销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时,信托机构以向购货方交存足额保证金为鉴证条件,到货时信托机构按鉴证情况和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给供货方。(4)投标签证。

适用于进出口设备物资的订货或承包某项专项业务的投标。信托机构对投标单位的资金、技术能力、信用情况等要作可行性的调查分析,之后才决定鉴证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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