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6页(718字)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长期贷款的信托。

委托人把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代为营运,主要向企业发放长期贷款,以获取收益。其信托财产为金钱,故属特殊的金钱信托。它是日本1952年根据《贷款信托法》创设的。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特殊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对日本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其他国家目前尚无此种信托。在日本,贷款信托占银行资金总量的50%以上,是信托业务最多的一项,委托者大部分是个人。贷款信托的期限为2年或5年,每年支付红利2次,比同样期限的定期存款利息高。贷款信托和其他信托的不同之处是中途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它是把筹集到的一大笔资金统一贷出去,中途不能减少金额。为了方便委托人,从受益证券发行之日起1年后,即使合同没有到期,信托机构也可根据其申请按存期进行贴现(买入制度)。它不像普通信托那样,和作为委托人的每个人单独订约,而是由委托人向信托机构购买贷款信托受益证券(类似存单,但订立的条款是合同性质,并附有分期领取红利的收益票),可以转让,券面金额为1万日元的倍数,信托机构保证付给本金。受益证券可分为记名式和无记名式两种,由委托人自由选择,选择后还可自由变更。无记名不需经过繁琐的手续就可随时转让,但不如记名式安全。

两种方式在兑取收益金的方式上差异很大。记名式可在每次兑取时将收益金存入金钱信托以求增值,或存入银行或凭收益票兑取现金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无记名式则得凭收益票分期兑取。

贷款信托所筹措的资金从最初的电力、煤炭、钢铁等基础工业发展到只要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的领域都不受限制。最近,除日元结算外,也在用外汇进行结算。

贷款信托是一种自益信托,不允许进行他益信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