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1页(768字)

一国的出租方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租赁物交给另一国的承租方在约定的时期内使用的行为。

国际租赁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正式开办租赁业务的美国租赁公司。随着租赁业务的发展,它愈加具有灵活筹措资金的特点,为愈来愈多的企业所采用。现在,国际租赁业务几乎遍及全球。它是一项用有限资金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

国际租赁的特征是:(1)以租赁物形式达到融资目的,将贸易与金融活动结合在一起的租赁方式。(2)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租赁期间,出租方对物件享有所有权,承租方对物件享有使用权,并向出租方交付约定的租金。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若还需要,可向出租方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3)国际租赁关系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

(4)国际租赁的客体多是价值大、金额高的物件。(5)国际租赁当事人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即承租方、出租方和设备供应商,他们签订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时还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几份合同密切相联。

(6)承租方租赁物件的租金是一次确定的,不可任意变动。减少了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国际租赁根据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租赁(3-20年)、中期租赁(1-3年)和短期租赁(1年以内);根据租赁方式不同,可分为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杠杆租赁、综合租赁、售出与返租式租赁、总租、转租、卖主租赁等。国际市场上,可供出租的商品主要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商业设备(如超级市场设备、电影器材等)、科技设备(各种仪器设备)、船舶、飞机等。

中国开展国际租赁业务起步较晚,这一业务的开展对加快中国现代化建设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是利用外资的新方式、新途径。中国国内租赁公司主要采用金融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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