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1页(669字)

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出租的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租用期间,承租人取得财产使用权,租赁关系终止时则返还所租用的财产。这是一种广义的信用活动。

早在古埃及时代,就出现了原始的租赁形式。中国奴隶社会后期,即存在以土地、房屋等为对象的租赁活动。

从古代的租赁行为发展到现代租赁,经历了简单租赁、早期租赁、近代租赁和现代租赁4个发展阶段。现代租赁起源于美国,60年代又普及到西欧和日本。

按其性质和经营范围可分为金融租赁、使用租赁和维修租赁3大类。现代租赁经营对象范围极广,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租赁物,主要是生产工具。

其经营目的不仅在转移财产使用权,更多是作为货物买卖和融资的有效方式而被采用,是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承租人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能及时和长期使用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减少占用大量的设备投资,加速资金周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出租人以融物(出租设备)代替融资,比向外贷款更安全可靠,并可更快地收回资金。现代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

租赁物的使用限于工业、农业、商业、各项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专业目的,排除个人消费用途。租赁期限因不同种类租赁而有所不同。经营性租赁期较短,金融性赁租期较长,一般为2-5年,大型设备租赁期有长达10年以上的。租赁期满,出租财产原则上归出租人所有,但也有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后取得出租财产所有权的情况。近年来,租赁业务在中国方兴未艾,在中国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及技术,获得低利率的外资,节约外汇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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