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2页(396字)

亦译“经营租赁”或“业务租赁”。

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经营的出租设备或用品反复出租给不同的承租人使用的行为。承租人采用此种租赁方式,在于即时使用该项物品,一旦使用期结束,租赁关系随即解除,故租赁物品一般为通用性的设备式用品,且一般为1年以下的短期租赁。

例如出租汽车、电子计算机、工程建筑设备及仪器设备等。使用租赁的特点是:(1)出租人除提供租赁机器设备外,还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及提供或培训操作人员。(2)租赁设备多为通用产品、能重复使用的设备或用品,可供多次租赁。(3)租赁期限较短,一般是1年以下,几个月、几天甚至几小时。

(4)租金昂贵。由于出租人除提供机器设备外,还要提供维修服务,因此,与金融租赁相比,租金要高得多。

(5)在合理条件范围内,承租人可提前终止合同。(6)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退还出租人,承租人一般不留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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