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2页(580字)

亦称“信贷租赁”、“杠杆租赁”或“代偿贷款租赁”。

出租人的投资为成本的20%-40%,金融机构贷给其余的60%-80%,购进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其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末。出租人的投资通常是成本费的20%-40%,金融机构贷给其余的60%-80%。

这样,通过衡平作用,即杠杆作用,使出租人的投资扩大到3-5倍,以少量的现款投资享有设备成本费100%的全部减税优惠。衡平租赁的特点是:(1)至少有三方面的关系人,即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金融机构),有时还涉及合同受托人和物主受托人。

(2)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是该项租赁交易的基本部分,且对出租人没有追索权。(3)出租人购买出租设备,至少须付出设备价款的20%。作为其本身的投资,最多只能将该设备价值的80%租给承租人,但可获得100%的所有权的减税优惠。

(4)租金不得预付或延长偿还,而且租金的偿还必须是平衡的,各期所付租金额大小相差不得悬殊。(5)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设备,不得加以任何限制。(6)租赁期满,出租人必须将设备的残值按当时的公平市价,售与承租人,或按此市价续租,但承租人不得以象征性价格付款购买该设备。

衡平租赁主要适用于租赁设备价格昂贵,而出租人无力独资购买的情况,如飞机、轮船、海上勘探和开采设备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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