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2页(335字)

亦称“再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从其他租赁公司(通常为国外公司)租入设备,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其一般作法是:国内租赁公司在国内承租人与国外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的基础上,选定一家国外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以承租人身份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承租人。

转租赁一般需签订3个合同:(1)国内承租人与国外厂商订立的购买设备合同。(2)国内租赁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与国外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签订的租赁合同。(3)国内租赁公司以出租人身份同国内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两次重复租赁,承租人一般要支付高于直接租赁的租金。

因此,承租人往往在迫切需要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时才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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