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租赁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2页(517字)
亦称“售后回租”。
出租人先买下一个企业正在使用的设备,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原设备租赁给该企业使用的行为。有两种形式:(1)当企业资金不足又需要某种设备时,先从制造厂商那里买进自己所需设备,然后转卖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设备使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改建、扩建时,因资金不足,将企业原有的设备或生产线卖给租赁公司,以获得资金解决购置新设备或改建、扩建的需要。
企业售出的设备或生产线并不拆除,由企业在出售设备或生产线的同时与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租回设备或生产线继续使用,直到租金付清,租赁期满企业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重新拥有设备或生产线的所有权。企业通过回租租赁,转让设备所有权,获得资金以扩大投资,同时又保留了设备使用权,使原有生产正常进行。对缺乏资金而又较难获得贷款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回租租赁扩大生产,获得利润。租赁公司需要了解进行回租租赁的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以作出正确决策。在西方,这种租赁还同投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有关。
企业因盈利额不高,不能充分获得以投资抵免税的优惠时,可通过回租租赁,由租赁收入高的租赁公司把抵免税的好处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转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