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3页(710字)

不同国家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为按照一定条件租赁某种物件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出租方以承租方交付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赋予承租方使用特定租赁物的权利。主要内容是:(1)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注册国家及法定地址。(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使用地点及交货期限、地点。(3)租赁期限。

(4)租金及支付方式。(5)租赁物的保修、维修及费用规定。(6)租赁物件保证、担保及保险条款。(7)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件的处理。

(8)违约责任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

(10)争议解决条款。(11)合同的文字、文本、生效时间及其他附件。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和出租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方的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件。(2)必须保证租赁物件能正常运转及使用。(3)按合同约定履行对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义务(融资租赁形式除外),非承租方的过失造成租赁物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由出租方承担责任。(4)租赁物本身的税收等负担由出租方负责。其权利是:(1)对租赁物件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2)有按规定收取租金的权利。(3)有权检验租赁物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及使用情况。

(4)若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如期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方的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2)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件。(3)按规定接收租赁物。

(4)承担租赁物的技术和资料的保密义务。其权利是:(1)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使用租赁物和获得收益。

(2)若租赁物损坏或不能使用,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承租方可提出中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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