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2页(276字)

亦称“服务租赁”。

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将出租的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附加各种维修服务的行为。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外,负有对租赁设备或用品进行保养、维修、供应配件等义务。例如,日本的汽车维修租赁,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的维修租赁服务包括购货、登记、上税、保险、维修、检车、代试车和事故处理等。维修租赁的租金较高,包括融资租赁和各种服务费用,但用户可以获得租赁公司提供的技术和知识。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的中期租赁。承租人为更换先进设备,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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