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式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7页(450字)

投资者以购买现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票)的形式进行的投资。

直接投资的一种。收购式投资,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按收购的客体,可分为收购资产的投资和收购股份的投资。收购资产的投资是以收购现有公司(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而实现的投资。

收购股份的投资是以收购现有公司(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而实现的投资。按收购行为,可分为友善式收购和敌对式收购。

友善式收购是对被收购的公司有利的,至少不损害其经营管理的一类收购。敌对式收购是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收购。

这类收购中,收购者直接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股票要约,公开地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国际投资中,收购兼并外国公司已成为外资立足东道国的重要方式之一。

西方国家对来自外国投资者对其国内公司的收购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有两点是一致的:(1)对来自国外的收购形式的投资活动,视同国内企业间的兼并行为,采取不予歧视的原则。(2)任何收购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证券交易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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