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7页(675字)

亦称“投资领域”。

一国根据本国需要所确定的鼓励、限制、禁止、允许外商投资的界限。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鼓励产品出口项目和先进技术项目,限制对民族经济有影响的项目,禁止涉及国家安全和有害于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的项目。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范围:(1)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能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新设备、新材料,而国内不能生产的;能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开辟新市场,扩大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能改进产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产能力和提高技术经济效益,国内急需技术先进的;为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建设所急需的。

(2)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国内已开发生产或已引进先进技术,生产能力已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产品缺乏竞争能力,大部分不能出口的;纯属盈利,没有提供先进技术,以及外汇不能自身平衡的;单纯引进装配生产线、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赚取国内外差价的;生产或加工中国的特种工艺美术产品、传统土特产品和传统出口产品的;国家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3)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损害人体健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4)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不属于上述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范围的,则为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

中国自1992年以来,放宽了对投资领域的限制,过去视为禁区的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航空、律师、会计等,已经允许开展试点投资;过去限制投资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宾馆、饭店、信息咨询等第三产业已逐步放开和扩大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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