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0页(741字)

日本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昭和25年法第163号,即1950年制定的《外国投资法》,是日本关于外资的基本法律。1951年、1952年、1964年日本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共7章29条。其宗旨是承认有助于日本经济的自主、健全、发展及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的外国投资,同时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汇款和保护外国资本。主要内容是:(1)外国投资人的定义。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的自然人,由非居民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股份或持股的法人及其他团体,依据外国法而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在外国设有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者这两类和非居民自然人实际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等。(2)外国投资的原则。对外国投资,尽可能承认其自由。本法律规定的许可制度,可视其需要的减少而逐步放宽或予以废止。

(3)外国投资人的投资活动。包括签订技术援助合同(有关工业产权及其他技术权利的转让),取得日本法令所设立的法人的股份或持股,取得受益证券和取得公司债权或贷款债权,须按主管省令的规定,由主管大臣批准。其批准条件是:必须直接或间接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必须直接或间接有助于发展重要产业或公用事业,必须是对以前的有关重要产业或公用事业的技术援助合同,在继续或调整以及其他变更该项合同条款上有必要之事项。

(4)外国资本的保护。依照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征用或收购外国投资人在日本的合法所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时,该外国投资人可以将其应接受的等价报酬相当的金额,汇往国外。

但该项汇往国外的支付,以在接受这类等价报酬之日起1年以内实施者为限。对外国投资人拥有的股份或持股的征用或收购,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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