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外国人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1页(1226字)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吸引外商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86年通过的《合资法》,1992年通过的《外国人投资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作法》、《外国人企业法》等为主体。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外国人投资法》规定:①允许投资的领域:外国人可以在工业、农业、建设、运输、邮电、科学技术、旅游、商业、金融等各个部门进行投资。②特别鼓励投资的领域:尖端技术等现代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强的产品、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部门。③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有碍于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经济技术落后、同环境要求相抵触的项目。《合作法》规定:合作企业主要建于生产出口产品和采用先进技术生产产品的部门,同时也可建于旅游、服务部门。

《外国人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电子工业、自动化工业、机械制造工业、食品加工工业、服装加工工业、日用品工业及运输、服务等部门建立和经营外国投资企业。(2)投资方式。

主要有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工业产权和技术秘密。(3)投资比例。未像其他国家一样规定具体比例,但《外国人投资法》规定,外国人可创办独资企业,也可和朝鲜人及其法人进行合作、合资,以给外国人更大的选择余地。(4)外国人企业的劳动雇工。

外国独资企业必须雇佣朝鲜的劳动力,合同规定的管理人员、特别工种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可以在同政务院对外经济机关的协商下雇佣其他国家人员,雇佣或解雇朝鲜劳动力,应根据同有关劳动机关所签订的合同办理。(5)税收。在自由经济区建立的外国独资企业将得到特别优惠:除国家指定的品种外,对其他进出口物资免征关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后2年减半征所得税,且所得税率比其他地区低,按决算利润的14%计征。

(6)设立企业的审批程序。

创办外国独资企业的程序:①提出申请。向政务院对外经济机关提出建立外国人企业申请书,附企业章程、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投资者资金信用确认书等文件。

②企业注册。在批准后30日内到企业所在行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企业注册。③税务登记。

自注册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创办合作企业的程序:①提出申请,申请书由拟进行合作的本国合作方向政务院对外经济机关递交,并附合同本、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等文件。②企业登记。

批准后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道(直辖市)行政经济委员会注册。③税务登记。(7)保证条款。外国独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国家不予没收,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实行国有化或没收,给予相应的赔偿。

(8)资本转移和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再投资;对再投资部分,将偿还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的一部分或全部,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共和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规定将企业经营所获合法利润和其他收入,以及企业结算的剩余资金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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