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2页(1046字)
新加坡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59年新加坡颁布了《新兴工业所得税免除法》和《工业扩展所得税免除法》,1970年颁布了《经济扩展法》。主要内容是:(1)外国资本投资领域。
未作具体限制,但规定了3个范围:①新兴产业。即适合于公共利益,其规模为新加坡经济发展所必需,属于新加坡目前尚未发展而将来很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以及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特别是生产新兴制品全部资源能够在新加坡得到,并认为该产品有发展前途的项目,均可申请为新兴产业。②扩建企业。即现有企业的发展,增加其产业的制品,可给新加坡带来经济利益,达到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的,以及为生产或增产许可制品而希望进行新的投资,且该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的,可申请为扩建企业。③出口产业。即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可批准在新加坡制造的产品和远洋的产品为出口制品或出口产品。
此类企业的出口为年度总销售额20%以上的,可申请为出口产业。
从实际看,主要是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且集中于石油提炼、电子电器和金属机械制造、修船造船等工业中,也允许外资在金融业投资。(2)外国资本的投资比例。未作具体限制,既允许外国资本单独投资,也允许其与本国资本建立合资公司。
(3)税收优惠:①新兴产业。免税期为15年。
当固定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或者1.5亿美元以上至10亿美元以下者,其50%资本必须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所有或得到主管批准,在免税期满后还可以从投资利润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补偿免税期内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②扩建企业。
对于扩大再投资所增加的设备,5年内免征该设备增加收入的所得税。③出口企业,如果不是新兴企业,免税期为连续5年;如果出口企业兼是新兴企业,免税期限在5年免税期满后可再增加3年,共8年;如果固定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或者在1.5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且该出口企业资本的50%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所有或经部长批准的,免税期限为15年;如果出口企业兼是新兴企业可减免法人税15年,其中包括法人税的免税期,其减免额由40%减至4%。
此外,还规定出口产品可免征出口税。从国外进口技术秘密,经主管部门批准,该项付款可减免征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如属应征项目,但国内不能生产,免征进口税。
进口的原材料如属应征税品种,则在产品出口时,返还进口时已交纳的税金。新加坡的所得税率为40%左右,但免税期较长,有的行业可减免8年,有的可以减免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