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1页(543字)

越南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主要法规有《外国投资法》、《外国公司经营法令》、《外国公司所得税法令》和其他涉外税收等方面的法规。《外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1)可在任何领域投资经营,金额不限。(2)可自选员工,但须照会劳务公司;外国企业每月须缴员工工资的10%为社会保险费等。(3)保证外国公司不被征用和没收,赋税后可将资金、利润汇出。

(4)可将越币收入兑成外币,可用越币支付须以外币结算的款项,可以以商品结算。《外国公司经营法令》主要规定外资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其成立形式可采取英、美式或法国式;联营形式不管是何种形式,均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必须是越南公民;必须以公认的英、美、法等国会计系统建立会计制度。《外资公司所得税法令》规定企业所得税为利润的15%-25%;石油和稀有资源的外资机构所得税则较高;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履行实业技术移交法令者,可享有优惠税款15%-20%,80%外销及投资环境差者亦然。投资鼓励行业者,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四年减半征收。

投资最初5年内任何一年亏损额可于下1年所得税内扣除。

特殊情况可获头4年免税,后4年则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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