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1页(661字)

韩国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83年12月31日,韩国颁布《外资引进法》。共8章60条,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禁止外国人投资的领域有国家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公用事业、有害国民保健卫生和环境保护的事业、明显违反善风良俗的事业以及其他总统规定的事业。非禁止的领域,即为允许外国人投资。

(2)对外国人投资的要求。外国人通过购买韩国法人的股份向韩国投资的,应事先经财务部长官批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出售、转让或转借其投资的,亦应事先经财务部长官的批准。

(3)对外国人投资的保障。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对于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票或股份产生的股利或者股票、股份的卖出额收入和根据借款合同或公共借款协议而获得的本金和利息以至手续费,根据技术引进合同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汇款的许可,申请受理或协议内容保障其对外汇款。

(4)税收。外国人的投资经营,对改善国际收支具有显着作用的事业,能够引进高技术或大规模资本的事业,依据外国国民注册法的外国国民的投资事业,依据《输出自由区设置法》迁入输出自由区的事业等,在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时,可以免除所得税、法人税、取得税和财产税。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而引进的资本货物,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使用外国投资者从外国人投资企业获得的红利和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引进的资本货物,可以按总统令规定减免关税、特别消费税和附加价值税。此外,还对借款合同与技术引进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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