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3页(1762字)

印度尼西亚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67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是其基本法律,在1970年、1974年、1977年先后进行过修订。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由政府根据本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决定向外国资本开放领域的优先顺序,其中:①不允许外国资本全国控制的领域有港湾、公用的发电、输电、配电等,通讯、海运、航空、下水道、公用铁路、原子能发电、宣传部门。

②完全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有对国防有重要意义的领域,特别是武器、炸药以及军用器材的生产,政府还可在上述不允许外国资本全面控制的领域外,决定禁止外国人投资的其他领域。

③外国人对矿业领域的投资,必须采取承包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与政府进行合作,同时,政府有权决定在其他领域中采取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方式。(2)投资方式。

可以采用3种方式:外汇,外国人所有的新发明,从外国输入印尼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投资利润的再投资。(3)投资比例。外国资本可以和本国资本合营,也可以独资经营,但完全由外国资本组成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后,有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吸引国内资本参加,没具体规定内外资参股的比例。1974年修订为新投资的外资企业必须采取与印尼土着企业合营的形式。

合资企业从开始营业日起10年内,外资股份必须减到49%,印尼人的股份由原来的30%提高到51%,合营企业在前10年的外资的股份最高可达80%。(4)设立合资企业的程序。

①选择一个当地的合资伙伴,并签定合资合同。②向投资协商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③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的情况提交司法部,并附上有关文件,包括代理人受权签字和提交申请的证明、外国公司的年度总报告、所有合伙人的商业联合体的情况、印尼合伙的税书注册号码、建立合资公司的合同、生产流程和工作流程表、污染控制设施的报告等。

若所有文件齐备,可在6个星期内获得批准,取得投资执照。对林业、采矿和石油投资的手续,由相应部门及国家石油公司负责。(5)税收。

外资企业资本印花税予以免征。外资企业所需的机械、工具、装置等设备,由国外输入印尼时,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免征销售税。

在印尼企业开始生产两年以内进行首次所有权转让登记的证书签字时,可免征让渡税。

对生产开始后2年内,免收支付给股东的红利的红利税,其条件是接受红利者在其本国对这笔红利不缴纳收益税和所得税,如在爪哇岛以外的印尼领土投资,可以延长。为鼓励外资在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领域中投资,在政府规定的优先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中的外资新建企业,在开始生产后2年内免收法人税。投资可以使印尼的外汇显着增加或节约的,投资是投在爪哇岛以外的印尼领土上的,投资投向经济基础建设且需大量投资而比通常的投资承担更多的风险的,投资投向政府认为特别优先的领域的,均可以延长免税期1年。

1970年修订后规定外资只有投资于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行业、部门,才给予2年免征公司税、利息税、红利税和专利税的优待,取消了外资投资于非优先投资行业的免税期。1974年以后又规定,在石油工业部门的投资生产出的石油产品,扣除40%为生产费用后,印尼和外资产品分成比例为85∶15。(6)投资期限。不超过30年。

(7)劳动力雇用。必须雇用印尼国民为劳动力。

只有印尼国民胜任不了的管理职务,才能聘请或雇用外国人。1974年修订后又规定,禁止外国资本企业在林业、纺织业、石油、天然气、其他矿业、商业、服务业使用外籍职工,在雇用一名外籍主要职员时,每月须交付100美元作为培训印尼职员的费用。

(8)土地使用。外资企业可要求政府提供土地及其营业权、建筑权和使用权。即外国资本可以在印尼购置土地,进行营业,或建筑,或使用。(9)利润和资本的汇出。

由资本得到的利润剩余部分,外籍职工的收入、其他更详细规定的各项经费、固定资产和工具的折旧费、企业收归国有时的赔偿费等款项可全部汇出本国,具有抽回资本性质的国外汇款不予允许。(10)保证条款。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

若必须采取以上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种类和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者之间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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