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3页(1752字)

俄罗斯联邦规范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基本法律。

1991年7月4日通过,9月1日生效。旨在吸引并有效地利用外国的物力、财力、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管理经验。

共7章42条:总则,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障,外资企业的设立与终止,外资企业的经营种类和经营条件,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购买,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主要内容是:(1)外国投资者范围。主要有:①外国法人,包括依据所在国法律并具有投资权的各种公司、企业、组织和团体。②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在国外定居的前苏联公民。

上述人员应在国籍所属国或长期居住国进行过营业注册。③外国国家。

④国际组织。

(2)投资方式。可用物资财产或智力财产进行投资,通过下述方式实施:①在同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合办的企业中参股。②建立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③购买企业、全套设备、建筑设施、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购买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可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④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⑤购买其他财产权。

⑥实施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不予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包括提供借款、贷款、财产及财产权。

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依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条件和手续用前苏联货币投资;(3)投资领域。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中需重建的项目或和现代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4)保证条款。对外国资本不得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只有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实施国有化和征收措施,但实施国有化决议应由议会通过,并立即给予相应的补偿。

(5)外资企业的设立。

①设立需大规模建设或改建的外资企业,首先要通过卫生防疫鉴定、生态鉴定等有关鉴定,合格后方可取得由联邦国家生态和自然资源利用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②应有创办书。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项目和宗旨、参加人员构成、法定基金数额及其形成办法、股份数额、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决策程序、需一致同意的决策问题、终止程序及联邦现行立法不相抵触并能体现企业经营特点的其他内容。

③注册。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注册。外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由联邦财政部经联邦部长会议办理注册手续。由联邦部长会议批准的应自申请人向财政部提出申请2个月内进行。

由财政部或其他授权机关办理的,应自接到申请21日内发放许可证或通知拒绝登记理由。(6)税收。

作为外资企业法定基金投资运进俄罗斯联邦的财产,用于本企业物质生产的财产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税。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为本人需要进入联邦的财产免征关税。对处于国民经济优先部门和个别地区的外资企业,规定了优惠的征税办法。根据1991年4月19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企业、联合公司和公民实行临时征税办法的决定》规定,企业、联合公司和团体的利润税税率为:外商投资100%的企业,税率为25%;外商参加人的法定份额在法定基金中不到30%的合资企业,税率为35%;外商参加人的份额在法定基金中高于30%的合资企业,税率为25%。(7)劳动雇工制度。劳动关系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加以调整。

合同规定的条件,不能低于俄罗斯联邦立法的企业职工规定的条件。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作了规定。(8)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企业股份、股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等,须在联邦财政部或其他被授权国家机关注册备案;外国投资者对国家有价证券的购买须经联邦财政部或联邦成员国的中央财政机关批准。(9)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可租赁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期可达50年。出租人按租赁合同向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租赁财产,但出租价值在1亿卢布以上的归联邦所有的财产,须经授权管理该财产的国家机关批准。允许以租让合同形式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可恢复和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的开采权和开发权。

提供为国家所有但未转让给企业、机构和组织进行全部经营管理的那些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有效期可达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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