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8页(941字)

智利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74年7月13日颁布,经过数次修订。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外国资本可以投入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可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2)投资方式。外国资本投资可采取下述方式:①可以是自由兑换的有价证券和本国通货,若该企业的资金来自原有的外国投资,也可以是再投资。②固定资产(新旧均可)。

例如工厂、机械设备、配件、备品、卡车、平板卡车、拖拉机和具有特殊技术性能所必须的车辆以及能源、运输、通讯、贮存、培训和保健等方面所必需的物资。③动物界、矿物界、植物界的物品。

④各种形式的易于资本化的技术。

⑤各种劳务。

(3)投资期限。外国投资期限一般为10年,根据外资企业的性质、规模及对国家的重要性,可延长到20年。

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全体同意时,可超过20年。(4)投资的转让。外国投资者可以将股票、利息、权利转让给另一方,并可汇出全部或一部分。受让人将受合同的约束,但其所得金额不能汇往国外。

(5)保证条款。对外资企业及有外资参股的企业不得歧视。

政府部门不得制定对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不利的条例。不能过高评定所得税额和其他税额等。

(6)利润和资本的汇出。外国投资者可将投资的资本、利润、红利、资本偿还金、贷款利息、受损失时的补偿金汇出国外。但这些款项如果到期不汇出,其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再汇出。(7)税收。

包括:①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或外资同本国资本合资的企业或其他同类企业,同本国企业享受同一税率。②对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的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以在合同中专门订立特别免税条款,经政府批准后生效。③如外资超过企业资本20%时,进口固定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税。④外国投资者在出售商品和出售外资有价证券净得的资金,在不超过其资本的条件下,可免征全部税收,但其超过部分依税法纳税。⑤对外资超过20%的企业,给予设备进口免税的优惠。(8)关于避免国际双重纳税的规定。

投资的来源国和智利没有签订避免国际双重税收协定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从估定的附加税中扣除一部分,但这种扣除必须对该投资人绝对有利,当智利和来源国税款的总和超过国际税收水平时,才能扣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