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8页(1444字)

埃及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74年颁布《阿拉伯与外国投资和自由区》第43号令,1977年进行修订。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①工业、矿业、能源、旅游、运输等行业。

②开荒种植、发展牧业、开发水利资源项目。

③建筑办公用房、超标准住宅、城市公用事业扩建和新建等。④活动范围仅限于经营硬通货交易的投资银行、营业银行和从事分保业务的公司,可以在埃及设立联合项目或外国项目,也可投资于埃及的对外贸易。⑤埃及资本不少于51%,且共同承担风险的银行所从事的本国货币流通业务。(2)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投资:①自由外汇。

②具有现代发展水平的新式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器材、原材料及日用必需品。③无形财产即专利和商标。④用于公司基础研究及调不动经费的自由外汇。

⑤用于扩大资本或投资于另一项目的项目利润。⑥自己购买的股票,包括从银行和股票市场上收购的。(3)投资比例。外国资本在上述领域投资,须有埃及公私资本参加。

但下列情况例外:①房屋建筑,只能由阿拉伯资本承担,即使有埃及资本参加,其他外国资本也不得承担。②经营硬通货的投资银行和营业银行,如系总行在国外之分行,则允许在无本国资本参加下经营。③其他领域,有外国投资管理总署理事会2/3多数票通过,可允许独资经营。对内外资的具体比例未作规定。

(4)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包括制定章程,将章程报外国投资管理总署审批。

总署批准后,提请部长会议批准。部长会议批准后,以共和国总统命令的形式公布合营公司章程。

自章程公布之日起,合营公司即取得法人地位。(5)税收优惠。

主要有:①自企业开始投产或开展业务后第一个赋税年度起,5年内对项目利润免征商业利润税及附加税,股票免征印花票税,流动资金免征收益税及附加税。

②企业再投资利润收益,在上述期限内免征各种税款。

③对促进开发自然资源和增加出口作用的项目,可将免税期延长3年。④属基础工程急需项目使用的机器设备及运输器材,经总署提请,财政部长决定,免除其关税及其他一切税。⑤股票利润在5%范围内免予征税。⑥项目所借外国贷款的到期利息,免征一切税。

⑦埃及国籍股票持有人为筹集股金所借外国贷款利息,免征一切税。

(6)投资利润和资本转移。投资利润分别下述情况处理:①外汇实现自给的项目,允许在出口限度内将每年的纯利汇往国外。②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而又无法实现出口的基础工种,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设施中的大坝、交通运输中的港口、开采煤矿的矿井等,也允许将投资的纯利全部汇出。

③外币支付的房屋租金,允许将投资每年6%以内纯收益汇往国外。④在合营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和雇员,允许将毛收入的50%汇往国外。

关于资本转移的规定,投资人用本国货币将资本转让给第三者的,须经总署批准。

投资可按5年平均偿付方法,以当初引进国内的同种货币,按转移时通行牌价转移至国外,若是转移至本国的硬通货,不受此限,可全部转移。转移时的资本只限于清理时或转让时的投资价值,最多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加上总署规定的投资价值上涨率。经实物形式引进的资本,只能以同样的形式输出。

(7)保证条款。除非通过合法程序,对外国投资项目不得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不得被没收、扣押或查封。

只有在通过外国资本所在国的法律程序下,才可将外国资本和企业收归国有或征用。(8)自由贸易区。埃及外国投资法对自由贸易区的设立、许可证制度、关税优惠、进出货物的管理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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