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1页(339字)

全称“华侨投资企业”。

华侨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统称。华侨投资者在境内举办华侨投资企业,除适用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其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利益受国家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其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国家对华侨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如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