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技术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1页(458字)

外国投资在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1987年1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2)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出口的。

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有关机关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关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确认。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场地使用费和贷款等方面可享受特别优惠,先进技术企业的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的企业可在新的年度内继续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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