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1页(710字)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分别作出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应能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程序是: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以计委为主的审批机构审批。

经批准后,合营各方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然后由中国合营方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人选名单等有关文件。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3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批准后,合营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凭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与合资企业基本相同。

外资企业的设立,由外国投资者直接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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