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1页(556字)

亦称“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由中外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股份负责的公司。20世纪80年代末在中国上海、深圳产生。其产生有3种情况:(1)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3)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改组而成。举办中外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各地经贸部门都应依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查其合同、章程。

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资产评估,经过审计,修改原合营合同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审查。设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总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中的大中型企业。凡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营期限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能设立。

审批仍按现行国务院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投资总额”按企业资本评估后资产额加新发行股票收入计算。上海、深圳两市的批准的限下项目,批准证书由两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颁发,批准后将全部申请、审批文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凡超过地方审批权限的,一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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