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3页(559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表示批准其申请的书面凭证。

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作为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批准证书的领取办法:(1)在国务院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限额内,由地方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发给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3)进一步开放的14个沿海港口城市在权限内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发给批准证书。(4)各经济特区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给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提供,各地方不得翻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2年12月31日决定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3种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并为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自1992年10月1日起正式使用。

在1992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原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从1993年1月1日起,原批准证书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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