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土地使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8页(876字)
习称“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
合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普遍重视的基本投资环境之一。
在中国,合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取得方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在中国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之前,一般通过中国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合资企业向中国政府部门申请使用及合资企业向中国合营者租用3种途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资企业使用场地,应向合资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合同规定由合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资企业所需的场地使用权,如已为中国合营者拥有,则中国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相同,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但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场地使用费,在该合同期内不得调整。
(2)在中国部分地区经批准试行和全国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合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的做法,合资企业通过土地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践中又称地价)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中国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应先通过出让或转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合资企业还可以受让、承租有关开发经营土地的政府专营机构、企业经营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资企业均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对合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