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出资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8页(736字)

合营各方缴纳各自出资额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中外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合资企业名称;合资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资者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如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资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或者被撤销后,合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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