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8页(733字)

亦称“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场地交纳的费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的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者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基本上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安置费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等。实践中许多地方把场地使用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使用费,一部分为场地开发费,两部分费用统一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收取。

场地使用费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外商投资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场地使用费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企业开办之日起按年缴纳,企业开办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收,不足半年的免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的需要,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对场地使用费进行调整,但在开始用地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或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3年。

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场地使用费,在合同期间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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