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董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9页(747字)
合资企业设立、由董事组成的,行使合资企业章程规定职权的企业常设机构与执行机关。
不同组织形式或管理体制的合资企业,其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亦不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在不设股东大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合资企业中,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国的合资企业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也没有股东大会,采取董事会制。
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或待遇等。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资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中止或解散、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等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